>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许多开发商要求承包商垫资建设或不支付预付款或采取其他变相垫资的形式。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为确保所垫付资金能够收回,承包商应采取积极措施要求业主提供担保。担保应采用局面开工,在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或抵押条款,明确担保期限、范围等,设立抵押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要求业主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向承包商改造支付责任。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就担保人的资格和信誉认真进行调查。实行合同担保可有效防止欠款现象的发生。
4、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
实话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必须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应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改造、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
1) 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审核合同文件是否齐全;
2) 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和条款是否完整;
3) 合同定义是否清楚、准确;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
4) 工程风险是否合理分担;
检查合同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和结构对照该合同文本,即可发现它缺少或遗漏哪些必需的条款。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其中隐含哪些风险,为投标报价的判定提供资料,为合同谈判和签订提供决策依据。如通过审查发现和修订合同内容含糊、概念不清或自己未能完全理解的条款;合同之间矛盾或不一致的条款;隐含较大风险的条款;过于苛刻、单方面约束性的条款等。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可预见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
三、工程索赔管理
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市场中,索赔是建筑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要求赔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因此,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头脑中树立索赔意识非常重要。在索赔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 索赔的及时性
承包商进行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出具正式函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对许多索赔时间都有时效期限。如对建筑师签发图纸或指令过迟而造成的工期延期,应在28天内通知建筑师并报知业主,并出具工期索赔细节。逾期不报,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2、 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指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构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不断深入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所以,承包上提出的索赔申请应有确凿的索赔证据。在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所有原始资料的保管、分类、汇总,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提供齐备的资料证明。如材料费索赔,在投标前就必须做大量的工作,进行材料询价,编制材料基本价表,并附上报价原始单据与标书一起投标。否则,会因素赔证据不足而失败。
3、 索赔的技巧性
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承包商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只是有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在解决索赔问题中,由于双方利益和期望的差异性,在谈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大的争执。如果承包商态度强硬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结果会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失去长期合作的机会。因此,在索赔谈判中,承包商应避免和业主发生冲突,要关于融合双方的差异,寻找付出较小代价就能给业主带来很大利益的条款。此外,让步是解决争议的常用技巧。在具体操作中,承包商应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经双方谈判,在业主感兴趣或利益所在之处作出让步,如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等,同时争取业主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实现索赔目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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